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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如前題所述,雖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辦結婚登記,當事人的婚姻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要離婚時,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因此,當事人在國外結婚雖尚未為戶籍登記,法律上仍為已婚身分,若想在台灣離婚,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本法以戶政登記為要件,當事人必須先為結婚登記,再依民法前述規定之要件,才能為有效的離婚。
至於若想在其他國家離婚,則涉及其他國家或地區各有不同規定,應於當地諮詢及確認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