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rmation

資訊專區

分類

  1. 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1)重婚。(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7)有不治之惡疾。(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二、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台灣離婚率已高達平均

  2. 什麼是「協議離婚」?

    當今流行一句話,「結婚是一件喜事,但不一定是好事」,意指兩人結婚固然是值得開心的事,但如果兩人在沒有經濟基礎、身心不夠成熟的狀況下踏入婚姻,對婚姻這個需要每天面對柴米油鹽醬醋茶的現實生活,和需要智慧、良好溝通的婚姻來說,就不見得是好事。那能不能換句話說,「離婚不是一件喜事,但可以是一件好事」,離婚固然是一件令人遺憾的事,但若能「好聚好散」,未嘗不是一件好事。雖然要真正落實「好聚好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常落於空談與想像。避免「好聚好散」流於空談的第一步,就是先瞭解你有多少方法可以離開一段不快樂的關係。「協議離婚」是契約的一種,只要是依照夫妻雙方之合意而消

  3. 雖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辦結婚登記,想離婚要怎麼辦理?

    如前題所述,雖在國外結婚,但國內沒辦結婚登記,當事人的婚姻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要離婚時,請參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因此,當事人在國外結婚雖尚未為戶籍登記,法律上仍為已婚身分,若想在台灣離婚,依我國民法第 1050 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故本法以戶政登記為要件,當事人必須先為結婚登記,再依民法前述規定之要件,才能為有效的離婚。至於若想在其他國家離婚,則涉及其他國

  4. 我被家暴了,該怎麼辦?

    首先要做的就是撥打110或113報案,同時一定要記住保留證物,例如破損的衣物等。(緊急情況下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幫助聲請緊急保護令)其次要記住被家暴後立刻到醫院驗傷,可以先用手機拍照取證,並且要取得驗傷單。蒐集完證據後可以選擇聲請通常保護令或者提出訴訟,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5. 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可分為三種: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為核發起兩年並且不限制聲請次數。保護令的種類目前有13款。依程序不同,主要有三種類別:緊急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暫時保護令(第一款~第六款、第十二、十三款)、通常保護令(第一款~第十三款)。性質上,緊急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為通常保護令的「過渡期」。緊急保護令在檢察官、警察或主管機關通報後,4小時內透過法院審酌後核發;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聲請方式是自行聲請。現實中,拿到暫時保護令時間平均21天;通常保護令則會到1個月,很難提供即時保護。再者,法院的保護令核發標準不一

  6. 預設示意圖

    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都有意思同意發生的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有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如果在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也不影響通姦罪之成立。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通姦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

  7. 監護權改定

    小珍六歲時,因為母親吸毒被捕,在監獄裡服刑 ,父親提出離婚訴訟,順利的離婚並單獨取得小珍的監護權。由於小珍從出生到六歲時,都是由外公外婆在湖口家中一手帶大,感情非常的好。小珍的父親是一名高速公路的員警,因為小珍的父親單獨取得監護權,因此小珍必須回到斗南父親的家中。在斗南的家是開設一般的小吃餐飲店,經過半年後小珍已經就讀國小一年級。因為小真的外公外婆非常的思念小珍,幾 乎每兩個禮拜從湖口開車到斗南探視小珍,在探視的過程中,發現小珍在店裡幫忙,於是決定要請徵信社幫忙蒐證,來改定監 護權。經過半年的蒐證取得了相當的證據,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改定的訴訟,經過法院的審